《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公布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24-05-21 06:46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5月16日,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簽署第13號部令,公布《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30條,明確了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核查方面的具體要求,并著重對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礦業權人異常名錄管理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在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管理方面,《辦法》從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管理措施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規范。一是將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標準聚焦在未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法定義務并且已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并明確了9種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情形;二是從程序上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應當遵守事前告知、聽取陳述與申辯、作出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等程序,充分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三是明確對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礦業權人可以采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參與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時的不利考量因素等措施,期限為3年。 對于列入異常名錄的情形和標準,《辦法》也進行了調整與完善。首先,不再將列入異常名錄作為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的前提。其次,規定了兩類列入異常名錄的情形:一類是未履行勘查開采信息填報義務,即礦業權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填報公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信息不真實;另一類是輕微失信行為,即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但未達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其中,礦業權人漏填、錯填勘查開采信息,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異常名錄。對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可以采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等措施。 《辦法》還明確了信用修復機制。礦業權人積極進行整改、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異常名錄。對于整改后符合條件的,有關自然資源部門應及時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異常名錄,并解除相關措施。 此外,從操作便利、減輕礦業權人負擔角度,《辦法》進一步精簡和規范了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的內容和范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反映礦業權人勘查開采狀況的管理信息、與勘查開采活動關聯性不強的企業生產經營信息等,無需再由礦業權人填報。(劉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