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印發《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23-03-10 08:36來源:自然資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 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地理信息安全,向社會提供更高效地理信息服務,自然資源部對《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于近日印發《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結合各地管理實踐,落實簡政放權要求,進一步下放審批權,縮短審批時間,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利于規范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維護地理信息安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好的地理信息保障服務。 一是下放審批權。結合管理實踐,《辦法》將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審批權下放至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并明確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地方財政投資生產的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審批權限,更加方便申請人在當地申領涉密基礎測繪成果。 二是簡化申請材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辦法》取消了出具證明函和無償使用目的證明材料的要求。同時,區分了不同類別申請人應提交的申請材料,調整細化了申請表樣式內容,增加了對保密管理條件應提交材料的說明。明確了政府部門和軍隊單位將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可通過建立共享機制提供。 三是縮短審批時限?!掇k法》對審批機關審批時限進行了壓縮,由原來的20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 四是新增事中事后監管要求?!掇k法》明確了被許可使用人在使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中應當遵守的要求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涉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的監管職責,規定了申請人違法違規造成失泄密等情形的處理措施,強化了監管要求。 五是明確已申領涉密基礎測繪成果銷毀要求。針對被許可使用人使用目的完成后保管的大量涉密成果形成的失泄密隱患,根據國家有關涉密載體銷毀的規定和要求,充分考慮各地實際情況,明確被許可使用人在使用目的完成后銷毀所申領成果的方式和具體要求等內容。 |